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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1591号

柳红心与熊芳、柯贤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柳红心,熊芳,柯贤圣,南阳市兴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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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1591号

原告:柳红心,男,汉族,1966年7月5日出生。

被告:熊芳,女,汉族,1962年12月25日出生。

被告:柯贤圣,男,汉族,1963年4月28日出生。

被告:南阳市兴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穆斯林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44099752Q。

法定代表人:武国建,任经理职务。

原告柳红心与被告熊芳、柯贤圣、南阳市兴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后,依原告柳红心提供地址向被告熊芳、柯贤圣、南阳市兴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应诉手续时,因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案件事实无法查清。

本院认为,起诉须有明��的被告,即被告具体情况以及住所地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柳红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800元,退还给原告柳红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靖玥

审 判 员  殷玉伟

人民陪审员  李 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景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