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1591号
原告:柳红心,男,汉族,1966年7月5日出生。
被告:熊芳,女,汉族,1962年12月25日出生。
被告:柯贤圣,男,汉族,1963年4月28日出生。
被告:南阳市兴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穆斯林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44099752Q。
法定代表人:武国建,任经理职务。
原告柳红心与被告熊芳、柯贤圣、南阳市兴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后,依原告柳红心提供地址向被告熊芳、柯贤圣、南阳市兴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应诉手续时,因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案件事实无法查清。
本院认为,起诉须有明��的被告,即被告具体情况以及住所地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柳红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800元,退还给原告柳红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靖玥
审 判 员 殷玉伟
人民陪审员 李 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景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