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2159号
原告:朱七斤,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被告:徐才胜,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登记原告朱七斤与被告徐才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吴利平进行诉前调解。2017年7月7日,朱七斤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七斤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七斤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吴利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疏 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