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23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叶莲芬,女,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陈多裕,女,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26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160000元、执行费2300元、诉讼费1750元,共计1640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陈多裕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4050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邬成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
书记员 范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