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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5914号

侯超与夏翠妹、赵明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5-0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侯超,夏翠妹,赵明昌,焦增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5914号

原告:侯超,男,198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公文,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翠妹,女,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赵明昌,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理人:张林芳,系被告赵明昌配偶。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平,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增福,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侯超与被告夏翠妹、赵明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献茗

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

人民陪审员  晏晓玫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慧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