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5914号
原告:侯超,男,198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公文,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翠妹,女,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赵明昌,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理人:张林芳,系被告赵明昌配偶。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平,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增福,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侯超与被告夏翠妹、赵明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献茗
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
人民陪审员 晏晓玫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慧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