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206号申请执行人新余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联合会,住所地新余市仙来中大道62号。法定代表人傅海荣,该会会长。被执行人邹龙翔,男,1994年2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李素萍,女,1965年10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余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联合会与被执行人李素萍、邹龙翔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到银行、工商局、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李素萍有房产(房产证号S0××75)一套,已查封并已抵押,暂不便处置。被执行人邹龙翔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仍有标的款357696.59元(含诉讼费8902元)及相应利息无法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未收取)。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李素萍、邹龙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爱裕
审 判 员 李华兵
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易志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