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8154号
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北湖一路4号时代倾城34栋地下夹层物业管理用房,组织机构代码:66148859-2。
负责人:阮玉美。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群,男,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系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晴,女,汉族,住四川省渠县,系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员工。
被告:孙海波,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方咏红,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孙宁芳,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被告孙海波、方咏红、孙宁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卓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汤怡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