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2执2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211号,组织机构代码:77825472-2。
负责人:屠善勇,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叶茂花,女,1957年4月27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叶玉良,男,1953年5月12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黄锡芬,女,1975年11月25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叶茂花、叶玉良、黄锡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的(2016)浙0302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9881.93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3048.2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叶茂花、叶玉良、黄锡芬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投资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叶茂花、叶玉良名下坐落于龙湾区瑶溪镇白楼下村下坦【所有权证号:068108号、068107号、土地证号:温集用(2000)第2-14337号】的不动产已由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20年1月**日),上述不动产因土地使用权性质均属农村集体土地且被本院他案首封,暂无法处置,于本案为非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自行承担。因被执行人叶茂花、叶玉良、黄锡芬逾期未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并于2017年5月8日对其采取协控措施,2017年5月25日将被执行人叶茂花、叶玉良、黄锡芬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寄送执行失信决定书。随后,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告知了本案执行状况、财产查询结果并向其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302执2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祯燊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叶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