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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执310号

启东市环境保护局与王思兵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启东市环境保护局,王思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310号申请执行人启东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紫薇路718号。法定代表人郭建辉,局长。被执行人王思兵,男,住启东市,经营场所启东市北新镇建新村。申请执行人启东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王思兵环保行政处罚一案,启东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启环罚字[2016]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决定书,被执行人王思兵应停止生猪养殖项目的生产,并缴纳罚款人民币50000元并每日按罚款额的3%缴纳滞纳金。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除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F×××××、苏F×××××、苏F×××××(未实际扣押)车辆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的养猪场已经拆除,有照片和村委会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启东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启环罚字[2016]1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员 王 辉

审判员 李兴冲

审判员 刘东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程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