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1500号
原告:葛占秋,男,193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委托代理人:葛宪民,男,195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系原告葛占秋之子。
被告:阳谷县石佛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于乾芳,镇长。
委托代理人:侯典谟,聊城东昌君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葛占秋与被告阳谷县石佛镇人民政府确认劳动关系、退休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
原告葛占秋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具有处分权,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占秋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葛占秋负担。
审判员 胥凤莲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段文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