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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民初1500号

葛占秋与阳谷县石佛镇人民政府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葛占秋,阳谷县石佛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1500号

原告:葛占秋,男,193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委托代理人:葛宪民,男,195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系原告葛占秋之子。

被告:阳谷县石佛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于乾芳,镇长。

委托代理人:侯典谟,聊城东昌君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葛占秋与被告阳谷县石佛镇人民政府确认劳动关系、退休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

原告葛占秋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具有处分权,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占秋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葛占秋负担。

审判员  胥凤莲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段文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