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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1135号

卢小伟与郭占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小伟,郭占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135号申请执行人卢小伟,男,汉族,1972年4月18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郭占柱,男,汉族,1972年1月6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执行卢小伟申请执行郭占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郭占柱名下所有的骐达牌小型汽车一辆。

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希贵

审 判 员  史学金

人民陪审员  盛学凯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蒋大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