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2198号之一
申请人:杨磊,男,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
申请人:毕良平,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6)皖0504民初219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杨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毕良平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其相当价值财产的保全。
审判员 张宏霞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汪开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