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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2198号之一

杨磊与毕良平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磊,毕良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2198号之一

申请人:杨磊,男,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

申请人:毕良平,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6)皖0504民初219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杨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毕良平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其相当价值财产的保全。

审判员  张宏霞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汪开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