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城民初字第239-5号原告纪某,女,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告张某,男,1953年3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东宋门乡陶庄村人,现住山东省济宁市。被告乜某,女,195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东宋门乡陶庄村人,现住山东省济宁市。
原告纪某与被告张某、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以(2014)栖城民初字第239-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张某名下的冀J×××××号车一辆。因原告已申请撤诉,现解除对该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某名下冀J×××××号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林华
审判员 于海林
审判员 孟秋宏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淑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