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03刑初426号

夏礼德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夏礼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刑初426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礼德,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台州市黄岩区。2003年9月27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08年3月10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24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12年5月29日经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决定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3月13日经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2月2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7]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礼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礼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0日下午,被告人夏礼德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维尼斯酒店303房间内,容留周某2从、谢某、叶某、王济南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另查明,2017年2月24日,被告人夏礼德在黄岩区东城街道维尼斯酒店大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夏礼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2从、谢某、李某、方某的��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夏礼德的现场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通话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礼德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为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强制隔离戒毒,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礼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二、被告人夏礼德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潘跃鸣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

书记员 王思航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