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3547号
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97号。
负责人:樊明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国帅,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继修,男,193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尹兆同,男,194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与被告刘继修、被告尹兆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继修、被告尹兆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继修、被告尹兆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计收339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翔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何晓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