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1002执4138号之一被拘留人:郏丽娜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葭芷支行与陶珠钢、郏丽娜(2016)浙1002执413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郏丽娜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