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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1806号

天津市凯博空间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张作礼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凯博空间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张作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806号

原告:天津市凯博空间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航空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杨秀兰,总经理。

被告:张作礼,男,汉族,1952年7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凯博空间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作礼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