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5民催5号
申请人:宁波东源绿林模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3406264483)。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张家瀛村。
法定代表人:汪小叶,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宁波东源绿林模塑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于同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且不少于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宁波东源绿林模塑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400052/28776184、出票人赛特威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东源绿林模塑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银行宁波市江北支行营业部、票面金额62428.57元、出票日期2016年12月19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6月19日、最后持票人宁波东源绿林模塑有限公司;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东源绿林模塑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宁波东源绿林模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晓钧
审 判 员 董晓蓉
人民陪审员 董 灵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
书 记员 毛丽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