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76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九融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虹。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起遂,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森晓,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第三人:深圳市亚贝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韧。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起遂,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九融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融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斌、原审第三人深圳市亚贝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贝利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9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九融公司上诉请求判令:无需支付黄斌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被上诉人黄斌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第三人亚贝利公司述称,同意九融公司的上诉意见。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黄斌与九融公司之间曾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该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履行。针对上诉人的上诉事由,本院评判如下:九融公司是否应向黄斌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问题。本案事实表明,在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时,九融公司向黄斌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对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故其依法应向黄斌支付相应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九融公司主张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为黄斌拒绝续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一审判令九融公司向黄斌支付经济补偿40538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九融公司是否应向黄斌支付2016年4月1日至5月7日期间工资差额的问题。根据九融公司向黄斌发出的书面通知,黄斌自2016年4月22日起无需上班,但九融公司同意向其支付截止至同年5月7日的工资,故此,一审判令九融公司向黄斌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差额7694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九融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得当,故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九融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冼 朝 暾
审判员 张 永 彬
审判员 邢 蓓 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媛媛(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