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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7执1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翟朋飞与被执行人赵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翟朋飞,赵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7执1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翟朋飞,男,1988年2月25日生,汉族,个体建筑商,住垣曲县。被执行人赵辉,男,1978年3月24日生,汉族,无业,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朋飞与被执行人赵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阶段,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辉在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薛红岩

审判员  王发晴

审判员  郭 魏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