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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执206号

206王道新与刘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道新,刘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4执206号申请执行人王道新,男,1986年7月1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睢宁县。被执行人刘帅,男,1985年4月18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睢宁县。申请执行人王道新与被执行人刘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24民初5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道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土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4民初5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 胜

审 判 员  周柯柯

代理

审判员  陈晓然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