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财保197号
申请人:刘万军,男,汉族,1969年8月28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被
申请人:吴留军,男,汉族,1959年5月3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申请人刘万军与被申请人吴留军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吴留军价值180440.55元的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万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吴留军价值180440.55元的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 林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陆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