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3772号之一
原告:唐茂佳,女,199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上海卓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3638号2幢J46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806044913。
法定代表人:施利琴,职务不详。
原告唐茂佳与被告上海卓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
原告唐茂佳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茂佳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茂佳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唐茂佳负担。
审 判 长 陈学军
代理
审判员 施荣鑫
人民陪审员 郭 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邓钤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