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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3772号之一

唐茂佳与上海卓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茂佳,上海卓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3772号之一

原告:唐茂佳,女,199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上海卓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3638号2幢J46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806044913。

法定代表人:施利琴,职务不详。

原告唐茂佳与被告上海卓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

原告唐茂佳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茂佳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茂佳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唐茂佳负担。

审 判 长  陈学军

代理

审判员  施荣鑫

人民陪审员  郭 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邓钤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