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终8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根连。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临县国新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县临泉镇胜利坪村。
法定代理人:高伟,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月贵,山西恒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东伟,山西恒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山西临县国新燃气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4民初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根连、被上诉人山西临县国新燃气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帅月贵、翟东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4民初6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吕唤梅
审判员 郭一璠
审判员 高美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蔡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