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执82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胡发利,男,1968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发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发利在中国农业银行昆山千灯支行账户62×××16中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发利在中国农业银行昆山千灯支行账户62×××16存款188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芮泽青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杨晓慧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