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刑更2032号罪犯吴忌,男,1990年3月9日出生,回族,出生地辽宁省丹东市,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新入监犯监狱服刑。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2010)振兴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7日作出(2010)元刑初字第00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犯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吴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新入监犯监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新入监犯监狱认为,罪犯吴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10月31日,罪犯吴忌获得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忌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自2009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洪成
审判员 柳 震
审判员 秦艳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