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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178号之一

俞明来、滁州市众鑫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俞明来,滁州市众鑫包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1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俞明来,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53岁,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滁州市众鑫包装有限公司,住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吴港路8号。

法定代表人:孙永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明来与被执行人滁州市众鑫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滁州市众鑫包装有限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市众鑫包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84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德诚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双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