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2民初1011号
原告:程广学,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原告:韩光(系程广学妻子),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孙英杰,女,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被告:周洪(系孙英杰丈夫),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广学、韩光诉被告孙英杰、周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广学、韩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0元,减半收取5950元,由原告程广学、韩光负担。
审判长 米丽宏
审判员 陈 超
审判员 牛云鹤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思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