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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2民初1011号

程广学、韩光与被告孙英杰、周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广学,韩光,孙英杰,周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2民初1011号

原告:程广学,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原告:韩光(系程广学妻子),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孙英杰,女,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被告:周洪(系孙英杰丈夫),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广学、韩光诉被告孙英杰、周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广学、韩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0元,减半收取5950元,由原告程广学、韩光负担。

审判长  米丽宏

审判员  陈 超

审判员  牛云鹤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思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