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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1573号

赵明月与威海明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明月,威海明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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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573号申请执行人赵明月,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友谊县兴隆镇爱林村。被执行人威海明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环劳人仲案字(2017)第052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环劳人仲案字(2017���第052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