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3民初482号
原告:泸州市天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
法定代表人:曾肇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从友,男,生于1972年7月25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
原告泸州市天翔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从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3日立案。
原告泸州市天翔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天翔物流有限公司因不再要求被告安从友承担责任,自愿���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泸州市天翔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泸州市天翔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立波
人民陪审员 张礼玉
人民陪审员 晋守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梁朝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