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876号
原告:盛全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江孔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苇,宣城市宣州区西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红,宣城市宣州区西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新霞,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进,系刘新霞丈夫。
原告盛全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与被告刘新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盛全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盛全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盛全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莉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