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03执390号之一

孙卫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卫华,凌日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3执390号之一

申请人:孙卫华。

被执行人:凌日升。关于孙卫华申请执行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凌日升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17.17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凌日升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17.17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伊树琴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