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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4940号

林超与姚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超,姚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4940号

原告:林超,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伟,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兰,女,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在审理林超诉被告姚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超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 彤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

书记员  陈肖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