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4940号
原告:林超,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伟,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兰,女,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在审理林超诉被告姚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超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 彤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
书记员 陈肖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