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5刑初248号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5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6年8月8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6年9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虎检诉刑诉〔2017〕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9上午,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虎丘区东渚镇龙景花苑三区9幢东侧草坪处,因打牌琐事对被害人范某某心生不满,后刘某某持一长条板凳砸伤被害人范某某头部。经鉴定:范某某的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及公诉意见,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并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被告人刘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9上午,被告人刘某某在苏州市虎丘区东渚镇龙景花苑三区9幢东侧草坪处,因打牌琐事对被害人范某某心生不满,后刘某某持一长条板凳砸伤被害人范某某头部致其头面部外伤致右侧颧骨骨折,右颞部蛛网膜下腔出血,经鉴定,范某某的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2016年9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二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证明、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刘某某有行政处罚记录,并且此次伤害被害人要害部分,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8年4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许修尧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钱苏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