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刑申70号陈龙:你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5)阜刑初字第00202号刑事判决、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9刑终79号刑事裁定,以“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改判其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针对你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关于你提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改判其无罪”的申诉理由,经查,你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不仅有你归案后关于你看到缪福华用双手抓住挖掘机爪子与小臂的连接口,你就用右手的操作杆前后动作,想通过挖掘机的爪子上下抖动把缪福华给弄下来,你看到缪福华右手大拇指破了的供述在卷为证,且你的供述得到被害人缪福华关于其示意你停止挖掘机施工,你不听还操作挖掘机向其脚下挖下去,其本能地双手抓住挖掘爪子和抓臂交界处,你看见后就将挖掘机爪子上下抖动三四下,在抖动过程中,其双手被挖掘机夹伤了的陈述及现场目击证人彭大左、陈文、吴其龙、缪军、王家芳、戴其干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等证据的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你因前期转承包鱼塘问题与当地村民发生矛盾,案发时,在操作挖掘机施工过程中,在被害人缪福华出面阻止你施工,你明知缪福华双手抓住挖掘爪子和抓臂交界处,身子悬空离开地面时,为了能将缪福华驱离,遂操作挖掘机的爪子上下抖动,造成缪福华双手损伤,你具有放任被害人受伤的主观故意,你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原审裁判对你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你提出的该申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