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4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双峰,男,27岁,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被执行人:海龙,男,32岁,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本院在执行双峰申请执行海龙买卖合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库伦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4民初字第1316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利民
审判员 金 亮
审判员 赵淑珍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胡 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