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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5民初2872号

张力江与XX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力江,XX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2872号

原告:张力江,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告:XX峰,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原告张力江与被告XX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张力江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力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力江撤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计170元,由张力江负担。

审判员  毛心宇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谢和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