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2872号
原告:张力江,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告:XX峰,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原告张力江与被告XX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张力江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力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力江撤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计170元,由张力江负担。
审判员 毛心宇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谢和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