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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执655号

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丽萍,方跃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65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江丽萍,女,1970年0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方跃东,男,1968年0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丽萍、方跃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丽萍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丽萍的银行存款20227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声润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玉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