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65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江丽萍,女,1970年0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方跃东,男,1968年0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丽萍、方跃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丽萍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丽萍的银行存款20227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声润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玉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