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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0966号

柯坤潮与李锦智、广州市白云区龙归智成皮带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锦智,柯坤潮,广州市白云区龙归智成皮带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09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锦智,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坚,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柯坤潮,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颖珍,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龙归智成皮带厂,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清湖村大布路***号附楼*楼。经营者:李锦智。

上诉人李锦智因与被上诉人柯坤潮、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龙归智成皮带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1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锦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锦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上诉人李锦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 湛

审判员 谢欣欣

审判员 吴晓炜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邝俊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