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73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707448740),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七星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赵学夫,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金良,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金良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金良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依法可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伟良
审判员 陈永华
审判员 潘志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姚梦霞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浙0624执73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金良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金良存在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年修正)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徐金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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