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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92执16号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王兰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王兰柏,于错,王寿高,蔡素珍,徐卫政,王素美,王兰松,毛展,徐英杰,孙丽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92执16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央子街道北海路东侧央子盐化集团南邻。

法定代表人:曹洪涛,行长。

被执行人:王兰柏,男,现住潍坊。

被执行人:于错,女,现住潍坊。

被执行人:王寿高,男,现住潍坊。

被执行人:蔡素珍,女,现住潍坊。

被执行人:徐卫政,男,现住潍坊。

被执行人:王素美,女,现住潍坊。

被执行人:王兰松,男,现住潍坊。

被执行人:毛展,女,现住潍坊。

被执行人:徐英杰,男,现住潍坊。

被执行人:孙丽峰,女,汉族,现住潍坊市。本院在执行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王兰柏、于错、王寿高、蔡素珍、徐卫政、王素美、王兰松、毛展、徐英杰、孙丽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鲁0792民初6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兰柏、于错、王寿高、蔡素珍、徐卫政、王素美、王兰松、毛展、徐英杰、孙丽峰银行存款1666876.8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王兰柏、于错、王寿高、蔡素珍、徐卫政、王素美、王兰松、毛展、徐英杰、孙丽峰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债权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伟然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朱永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