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行申244号再审申请人汤正保(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汤正保,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政务新区,组织机构代码56344456-1。法定代表人沈庆平,该分局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政务新区,组织机构代码00325357-2。法定代表人陈红英,该县县长。一审第三人安徽勤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汽配市场内,组织机构代码67422786-9。再审申请人汤正保因诉安徽省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及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8行终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汤正保申请再审称,1、汤正保系安徽勤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地的管理人员,既要负责工地的日常工作,同时负责员工的生活起居(做饭等)。事发当日,申请人外出购买工地物品时,被案外人撞倒;2、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主要目的是去洗澡是不正确的。申请人上街的主要目的是为工地员工购买用品。因此,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是工伤。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错误,应当予以纠正。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2015)009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本院认为,安徽省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相关证人证言及汤正保本人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认定汤正保在2014年12月13日晚饭后,携带个人换洗衣物,准备前往广德县新杭镇街道洗浴的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不属在岗行为,不予认定为工伤。汤正保认为自已是为公司购买生活用品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缺乏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安徽省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政府复议予以维持正确。原审判决驳回汤正保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申请人汤正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汤正保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 辉
审 判 员 陈 默
审 判 员 姜 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戴 红
书 记 员 吴丽娜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