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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民终1121号

上诉人长治市味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叶火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长治市味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叶火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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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民终11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治市味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晓娜,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火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晨,山西忠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勇,山西忠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长治市味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火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晋0411民初66号民事���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治市味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叶火华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长治市味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长治市味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长治市味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沁虎

审判员  李艳军

审判员  李国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