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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434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曹际方、孙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曹际方,孙树峰,付合先,郭常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434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中路65号,组织机构代码:86839895-7。

诉讼代表人:李光,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成,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职工,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曹际方,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孙树峰,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付合先,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郭常龙,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被告曹际方、孙树峰、付合先、郭常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负担。

审判员  李成宜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侯鲁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