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165号
被执行人:姜健,男,1970年8月2日出生,蒙古族。本案执行立案后,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春 峥
审判员 刘 建 光
审判员 白 力 忠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裴月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