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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1执165号

姜健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1-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健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165号

被执行人:姜健,男,1970年8月2日出生,蒙古族。本案执行立案后,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春  峥

审判员 刘  建  光

审判员 白  力  忠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裴月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