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11民初2478号
原告:欣悦棉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4703713-5。
诉讼代表人:李东红,系欣悦棉整有限公司管理人即浙江新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文珺、沈云,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红亮,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原告欣悦棉整有限公司与被告戴红亮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7日以被告已履行大部分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欣悦棉整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欣悦棉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元(已减半),由原告欣悦棉整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海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沈月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