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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终397号

397卢开科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终397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开科,男,1990年5月30日生,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2016年6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开科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苏0509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卢开科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继续向原审被告人卢开科追缴尚未被追回的盘头一根,发还被害人沈某。原审被告人卢开科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开科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审查,上诉人卢开科撤回上诉的要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开科撤回上诉。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刑初1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继华

审判员  徐 奕

审判员  辛以春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吴 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