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89号
申请执行人:范维良,男,196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郭玉文,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维良与被执行人郭玉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7年1月17日向金融机构查询,无银行登记存款信息,2017年3月10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17年5月10日执行员到泰安市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郭玉文有摩托车一部,但已经到达报废条件,查明被执行人郭玉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范维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11执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 杰
审判员 李 兵
审判员 王玉琪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杨成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