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4民初2663号

原告束家红与被告南京绿景环保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束家红,南京绿景环保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663号

原告:束家红,1981年5月6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告:南京绿景环保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67372400U,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宏运大道1815号。

法定代表人:陆广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束家红与被告南京绿景环保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2017年7月7日,原告束家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束家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束家红负担。

审 判 员 李筱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黄其华

书 记 员 高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