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2执异51号
申请人:日照斯诺尔建材检测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辛艳。在本院执行被申请人辛艳与申请人日照斯诺尔建材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日照斯诺尔建材检测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日照市东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人仲案字(2016)第221号仲裁裁决书。案件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周会升
代理
审判员 牟慧敏
人民陪审员 朱忠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郑 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