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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民初2572号

原告倪文英与被告陈宝财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03民初2572号原告倪文英。委托代理人邱艳华、苏小裕,辽宁领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宝财。

原告倪文英与被告陈宝财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文英的委托代理人苏小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宝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4月27日,原、被告因停车发生争执,被告将原告殴打致伤,造成原告脑震荡及全身多发软组织挫伤。原告因伤在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住院治疗8天,共花费医药费6020.78元。被告因侵害行为被大连市西岗分局民乐街派出所治安拘留5天。被告的暴力行为使原告的身心均遭受了损害,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6020.78元,护理费700元(100元/天×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50元/天×7天),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告陈宝财未在答辩期内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7日19时许,原、被告在大连市西岗区先进街59号楼下的院内因停车位问题发生口角,被告在争执过程中打了原告头部一拳。原告当晚到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治疗并住院,经诊断为脑震荡、全身多发软组织挫伤,直至2017年5月5日出院。原告在此期间共花费医药费6020.78元。2017年4月28日,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出具大公西(治)行罚决字[2017]3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被告拘留五日并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住院病案首页、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门诊病历、医疗费收费票据、住院费用表、公安机关卷宗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均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行为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本案中,被告殴打原告致其受伤入院,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医药费6020.78元并提供了证据,本院予以认可。原告由于受伤住院7天,其主张护理费700元(100元/天×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50元/天×7天)属于合理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但放弃申请鉴定,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宝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倪文英医药费6020.78元、护理费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

二、驳回原告倪文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陈宝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倪文英负担42元,被告陈宝财负担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李霞南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林 来源:百度“”